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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專區

衛生福利部

生產事故救濟專線 02–210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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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什麼是「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答: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是國家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特立法建立救濟機制,以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並透過事故發生後之及時關懷、溝通說明與協助,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夥伴關係,減少糾紛,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
  • 二、如何提出申請?

    答: 105 年 6 月 30 日後發生的生產事故,可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向「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提出申請(洽詢專線:02-21002092)。
  • 三、生產事故救濟之申請可有限制?

    答:
    1. 中華民國國民(含其外籍配偶)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2. 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8 條規定,生產事故之申請救濟給付對象:
      1. 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給付對象為其法定繼承人。胎兒死亡時,為其母。
      2. 重大傷害給付:給付對象為本人。
  • 四、救濟給付額度為何?

    答:
    1. 依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105.7.13 發布、108.10.4 修正發布)第 7 條規定,生產事故救濟給付額度如下:
      給付類別 修正前給付上限 修正後給付上限
      孕產婦死亡 最高200萬元 最高400萬元
      胎兒、新生兒死亡 最高30萬元 最高30萬元
      孕產婦或新生兒極重度障礙 最高150萬元 最高300萬元
      孕產婦或新生兒重度障礙 最高130萬元 最高200萬元
      孕產婦或新生兒中度障礙 最高110萬元 最高150萬元
      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 最高80萬元 最高80萬元
    2. 修正後給付上限適用自 108 年 10 月 4 日起發生之生產事故,又實際給付金額依審議結果而定。
  • 五、救濟給付之撥付對象?

    答:
    1. 產婦及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註1
    2. 胎兒死亡時為產婦本人註2
    3. 產婦重大傷害給付:產婦本人註2
    4. 新生兒重大傷害給付:新生兒之父母親;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時則為監護人。
    註:
    1. 若同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有2(含)人以上,申請人須提出其他法定繼承人簽章之委託書。
    2. 產婦如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產婦之監護人或輔助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應檢附受害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法院證明文件。(依民法第14、15、15-1、15-2條規定)。
  • 六、申請時需檢附哪些文件及表單?

    答:
    1. 生產過程之醫療機構病歷摘要或助產機構紀錄;產婦懷孕期間有慢性疾病或與生產事故相關之其他疾病診察與治療者,其病歷摘要。(涉及2家以上之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均應檢附)。
    2. 至「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專區(www.safebirthtw.org.tw) 」下載並填妥「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申請書」(一式二份)。
    3. 申請人與受害人之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
    4. 申請產婦及新生兒死亡給付者,請檢附死亡證明書;胎兒死亡給付者,請檢附死產證明書;重大傷害給付者,請檢附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
    5. 繼承系統表及受領救濟給付之繼承人委託書【視需要檢附】:若同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有2(含)人以上者,申請人須填寫繼承系統表及提出其他法定繼承人簽章之委託書。
    6. 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委託書【視需要檢附】:申請人如需委託代理人、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代為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時,應填附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委託書。
  • 七、哪些生產事故不在救濟給付範圍?

    答: 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
    1. 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2. 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33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3.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之不良結果者(例如產後憂鬱所導致的精神障礙)。
    4. 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2. 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3. 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5. 應依藥害、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6. 申請救濟之資料虛偽或不實。
    7. 105年6月29日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 八、申請後需要多久才能拿到救濟給付?

    答: 通常於申請資料完備後三個月內可作成給付審定;必要時,得再延長三個月。
  • 九、在何種狀況下,政府將追回救濟給付?

    答: 給付救濟後,如有具體事實證明有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11條規定不予救濟之情事,或申請人另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時,將依法命受領人返還所領取之救濟金。
  • 十、發生生產事故後,相關救濟的「申請期限」為何?

    答: 應自請求權人知有生產事故時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行使,則其請求權消滅;生產事故發生逾10年者,亦同。 (例:產婦於105年6月30日生產,須於知道有生產事故時起2年內,意即107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另外,如果產婦於115年6月30日後才知道相關傷害與105年6月30日之生產有關,因該生產事故發生已超過10年,則無法提出申請。)
  • 十一、救濟給付是否可以減稅或免稅?

    答: 受領生產事故之救濟給付,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亦不得為執行之標的。
  • 十二、申請表單不會填寫可以請誰求協助?

    答: 可電洽或親臨「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將有專人協助;洽詢專線:02-21002092、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99號6樓。
  • 十三、經由生產事故救濟專線得知符合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申請的條件,為何最後又說不適用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救濟給付?

    答: 諮詢專線只提供一般民眾相關的生產事故救濟資訊服務。『符合申請條件』並不表示『符合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的要件』,是否符合救濟條件,將由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所組成之『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進行審議決定。
  • 十四、收到了審議結果通知,如果不滿意該怎麼辦?

    答: 申請人若是對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的審定結果不服,可以依法於處分(審議結果通知)到達次日起30日內向衛福部提起訴願。
  • 十五、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案件提出申請後,若被通知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或不合程式,有補件期限嗎?

    答: 申請人應自收受衛生福利部或其委託之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但若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三十日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 十六、收到了審議結果通知為符合生產事故救濟要件,要如何領取救濟給付?

    答: 請具領人填妥衛生福利部隨函寄送之領據(正本),並檢附下列文件各1份,郵寄至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地址:台北市104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99號6樓)。
    1. 受款帳戶存簿影本。
    2. 戶籍謄本影本。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視需要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