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婦死亡繼承系統表 A- A+ 列印 申請書 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委託書(已成年之繼承人需要) 申請委託書(機構申請時需要) 本系統表係 (被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無訛,系統表係參酌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至第一一四四條之規定據實填載,如有虛偽不實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申請人願負責任。 身分 姓名 出生年月日(110/01/01) 註明 被繼承人 死亡年月日(110/01/01) 配偶 請選擇 已死亡 已拋棄繼承 其他 說明: 先順位有人繼承(即未死亡或拋棄繼承者),則後順位無繼承權即毋庸填寫,例如:第一順位有人繼承,即毋庸填寫第二、三、四順位;如第一順位全數死亡或拋棄者,由第二順位繼承,需填寫至第一及第二順位,以此類推。 請於填載時一併註明各繼承人之出生年月日。 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或拋棄繼承者,請於填載時一併註明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身分 姓名 出生年月日(110/01/01) 註明 長男 請選擇 已死亡 已拋棄繼承 其他 長女 請選擇 已死亡 已拋棄繼承 其他 次男 請選擇 已死亡 已拋棄繼承 其他 次女 請選擇 已死亡 已拋棄繼承 其他 第二順位 身分 姓名 出生年月日(110/01/01) 註明 父親 請選擇 已死亡 已拋棄繼承 其他 母親 請選擇 已死亡 已拋棄繼承 其他 第三順位 身分 姓名 出生年月日(110/01/01) 註明 兄 請選擇 已死亡 已拋棄繼承 其他 姊 請選擇 已死亡 已拋棄繼承 其他 弟 請選擇 已死亡 已拋棄繼承 其他 妹 請選擇 已死亡 已拋棄繼承 其他 第四順位 身分 姓名 出生年月日(110/01/01) 註明 祖父 請選擇 已死亡 已拋棄繼承 其他 祖母 請選擇 已死亡 已拋棄繼承 其他 申請人(上述第 順位全體繼承人): (列印後簽名並加蓋章) (列印後簽名並加蓋章) (列印後簽名並加蓋章) (列印後簽名並加蓋章) (列印後簽名並加蓋章) ※檢附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如繼承人中有死亡或拋棄繼承者,需檢附死亡或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返回 下一步(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