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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專區

衛生福利部

生產事故救濟專線 02–210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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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救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1. 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視生產事故救濟條件之排除條件不應救濟。
  2. 同一生產於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