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8
因應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自113 年1 月1 日開始施行,
其中規定醫療機構在執行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應製作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
未製作紀錄或紀錄未保存至少三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此,基金會研擬生產事故關懷紀錄表,提供醫療院所於執行關懷服務時參考使用。
以下提供檔案逕行下載。
(醫療機構使用)生產事故關懷紀錄表_奉核版.docx
因應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自113 年1 月1 日開始施行,
其中規定醫療機構在執行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應製作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
未製作紀錄或紀錄未保存至少三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此,基金會研擬生產事故關懷紀錄表,提供醫療院所於執行關懷服務時參考使用。
以下提供檔案逕行下載。
(醫療機構使用)生產事故關懷紀錄表_奉核版.docx